《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3-12-08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未来产业发展的规划部署和建设低空经济中心的总体要求,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引培低空经济链上企业

  (一)吸引低空经济企业落户。对新落户(在本市经营不满1年)的低空经济企业,经营范围为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经与市政府或落地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在其完成第二年承诺时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同时,采用市区联动方式,对新落户企业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

  (二)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增资扩产。对低空经济企业新增项目总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或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总投资费用的20%、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鼓励各区政府加大对本市低空经济企业增资扩产的空间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三)支持低空经济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实施高质量的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水平,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分类分档予以资助。加大对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贴息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重点企业支持。强化空间、技术、资金、人才、数据、用能等关键要素高效精准供给,鼓励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融资担保、产业基金等多种工具,加强金融供需方的精准匹配,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企业培育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五)加快推动载人eVTOL等低空航空器产业化。加速载人eVTOL、飞行汽车等应用产品产业化发展。对研制载人eVTOL、飞行汽车并实现销售的在深圳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一定比例销售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六)鼓励产业关键技术研发。聚焦航空器系统和飞行保障领域,鼓励行业上下游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在本市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主要围绕航空器本体软硬件能力、低空飞行保障相关技术推进研发。获得立项的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对于符合条件的首台(套)设备、首版次软件,按照一年内产品实际销售总额的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将市场占有率位居前列的企业纳入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库,对获得国家级或深圳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支持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本市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eVTOL航空器150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5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3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扩大低空飞行应用场景

  (九)鼓励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对在深圳开通低空物流配送新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深圳市内)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

  1.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每年完成5000架次以上)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每增加2万架次给予40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2.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每年完成1000架次以上)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35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每增加2万架次给予80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以上两项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开通通航短途运输航线。对在深圳开通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

  1.境内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深圳市内,航线距离不低于25公里):首年每条境内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飞行架次每增加100架次,给予30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2.深港跨境航线:每条深港跨境航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飞行架次每增加100架次,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民航深圳空管站、市财政局)

  (十一)培育城市空中交通新业态。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深圳首条eVTOL商业航线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为鼓励低空载客运行向清洁能源方向发展,参照境内通航短途运输航线奖励标准,对eVTOL商业运行航线、架次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民航深圳空管站、市财政局)

  (十二)鼓励拓展多领域应用。鼓励市区各单位将低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等公共服务以及智慧巡检等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在市本级指导性目录项下纳入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四级目录管理。鼓励企业拓展无人驾驶航空器、直升机、eVTOL在电力巡线、港口巡检、航拍测绘、农林植保等领域的商业化应用,开发空中游览、编队表演等服务项目。举办全国性创新示范应用大赛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竞速等飞行赛事。推动低空飞行与轨道、机场等开展联运,不断丰富低空经济新业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区政府)

  完善产业配套环境

  (十三)支持开展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区以补投结合为原则,推进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极速先锋城市建设,同步推进5G-A应用示范、卫星通信创新应用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区建设通用航空运行保障基地,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测试场和eVTOL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枢纽起降场。对社会投资的公共无人机测试场、起降场、通信、导航、监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成并实际运营的给予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十四)汇聚低空经济高端人才。大力引进全球低空领域高层次人才,对顶尖人才提供事业平台、科研经费、团队支持、生活保障等一揽子“政策包”。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高端人才申报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最高奖励150万元。对在深圳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鼓励持有境外“高含金量”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来深创新创业,将权威低空经济领域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纳入我市职称比照认定清单。(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五)支持打造高端创新载体。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建设低空经济领域创新型研究机构,对落地深圳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民航重点实验室等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其中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我市现有政策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民航重点实验室,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同时,采用市区联动方式,在场地建设、设备购置、科技研发、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六)鼓励开展低空经济标准规范制订。鼓励在深圳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牵头制定并发布的低空制造、低空应用、低空保障等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认定,分别对应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每个申报主体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七)发挥国企作用加大国资投入。加大公共基础设施供给。鼓励市区政府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

  (十八)发挥政府专项资金和投资引导基金作用。设立面向低空经济产业集群的专项资金,建立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联动机制。成立低空经济产业基金,引导和推动存量子基金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项目投资。积极争取国家级制造业基金注入,充分发挥基金投资优势,引进具有核心技术竞争优势的企业落户深圳,积极利用产业基金等资金渠道开展产业并购,推动产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九)创新低空经济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低空经济产业的纯信用、低成本信贷、中长期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等贷款等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物流、载人、城市管理等低空商业应用险种,扩大无人机保险覆盖范围和商业场景契合度,建立风险覆盖广泛的无人机保险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支持交流推广活动。支持我市低空经济领域企事业单位、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在深举办低空经济峰会、高端展会、学术会议,提升低空经济深圳影响力。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议、论坛和展览,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为实施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不超过300万元。对以社会机构名义主办的会议、论坛和展览,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费用的20%给予资助,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本措施与本市同级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奖励。不接受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广东)、信用中国(广东·深圳)等三家公共信用机构披露,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场主体的申报。若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的,相关部门应当收回奖励、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措施由深圳市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应当结合分工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鼓励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出台低空经济协同配套政策。需超过相应条款中奖励资助上限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资委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3年12月8日